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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五个方面 |
2016-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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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在认定办法的有关内容回答记者提问时,总结了对认定办法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作为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亦作了相应修订,与原技术领域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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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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