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社会组织发展再获财税政策“红包” |
2016-08-29 |
|
|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明确,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要求,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在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意见》要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意见》强调,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同时,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意见》同时明确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
|
|
资料来源:中国财经报 |
|
|
|
热点新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