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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十部委发布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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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财关税[2016]71号文,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各部委会同其他部委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外资研发中心、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机构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都做出了具体界定。
《通知》指出,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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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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