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政部清理规范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
2017-05-30 |
|
|
2017年5月16日,民政部以民函﹝2017﹞119号文,向各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发出《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通知》。
文件规定的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范围,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费等各种收费。
对下列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一律取消:1.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2.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3.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4.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5.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6.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7.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9.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文件指出,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成本管理,主动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鼓励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
文件要求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文件还列出了清理规范工作的步骤安排和有关附件。
|
|
|
资料来源:民政部网站 |
|
|
|
热点新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