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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13-12-25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以国发〔2013〕44号文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与加工贸易、出入境、进出口等相关的项目如下表。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部分)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44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取消
(原由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实施)

45

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海关总署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

取消
(原由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实施)

46

减征、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审批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47

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海关总署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48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56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注册登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取消

57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取消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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