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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
2014-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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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于2014年7月25日以民发[2014]166号文,发出《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通知说,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通知还就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使用、票据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通知说,2003年和2006年发布的(民发〔2003〕95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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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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