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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计算办法 |
(2012-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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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消费能源的能量总量。能源消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次性直接消费,又称终端消费;另一种是加工转换消费,又称中间消费。终端消费是对中间消费而言,是指能源不用于中间加工转换,而是直接投入到各种加热、动力等设备,用于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的消费。中间消费是指能源加工、转换企业(或车间)生产二次能源产品所消费的能源数量。“能源消费总量”计算公式如下:
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能源损失量折标准煤之和
能源中间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
能源消费总量具体包括:
①用于生产本企业的产品、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
②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消费的能源;
③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消费的能源;
④用于劳动保护及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⑤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不包括以下各项:
①由仓库发到车间,但报告期最后一天并未消费,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不能以拨代消;
②回收的余热、余气不作为能源消费量统计;
③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④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工业生产用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进行汇总,并扣除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的汇总量。有能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应扣除这部分回收利用的能源。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用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公式中的“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主要包括火力发电、对外供热、洗煤生产、炼焦生产、石油炼油生产、煤气生产、煤制品加工产出的能源,不包括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电以及自产自用的热力。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品 种 |
折标准煤系数 |
原煤 |
0.7143 千克标准煤/千克 |
洗精煤 |
0.9000 千克标准煤/千克 |
洗中煤 |
0.2857 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泥 |
0.2857-0.4286 千克标准煤/千克 |
焦炭 |
0.9714 千克标准煤/千克 |
原油 |
1.4286 千克标准煤/千克 |
汽油 |
1.4714 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油 |
1.4714 千克标准煤/千克 |
柴油 |
1.4571 千克标准煤/千克 |
燃料油 |
1.4286 千克标准煤/千克 |
液化石油气油 |
1.7143 千克标准煤/千克 |
炼厂干气 |
1.5714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油田天然气 |
1.3300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气田天然气 |
1.2143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煤田天然气(即煤矿瓦斯气) |
0.5000-0.5174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焦炉煤气 |
0.5714-0.6143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其他煤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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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生炉煤气 |
0.1786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2) 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
0.6571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3) 重油热裂煤气 |
1.2143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4) 焦炭制气 |
0.5571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5) 压力气化煤气 |
0.5143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6) 水煤气 |
0.3571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
电力(等价) |
0.4040 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用于计算最终消费) |
电力(当量) |
0.1229 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用于计算火力发电) |
热力(当量) |
0.03412 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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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286 千克标准煤/1000 千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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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CCL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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